發布時間:2013-07-26 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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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將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扶持優惠政策,由此前的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擴大為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同時還要求,國企招錄新員工時,應拿出5%職位優先招錄退役士兵。
自主就業退役兵優惠政策面擴大
《意見》要求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擴展為城鄉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單位應當與軍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國企招錄新員工為退役兵留職位
《意見》明確指出,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擇優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邊疆、民族地區鄉鎮機關招錄公務員時,可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招錄符合職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企業接收退伍兵稅費優惠限放寬
此前,企業接受退役士兵須達到一定比例才能享受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和企業所得稅。新下發的《意見》則放寬了優惠限度,調整為3年內按企業實際接收人數定額依次扣減。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