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7-05 10: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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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玲在南寧市一家食品公司干了4年,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離開公司后,雙方打起了官司。吳玲巧妙地利用攝像筆,將她與公司工作人員的談話內容錄制作為證據。近日,通過這份證據,吳玲最終贏了官司,公司不僅要補發她的工資,還要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她雙倍工資差額。
2006年7月起,吳玲在南寧市一家食品公司從事食品包裝工作,勞動報酬以30元/日或900元/月計算,當時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2010年2月12日后,吳玲因家事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吳玲自動離職為由,沒有發給她2月份工作11天的勞動報酬。為此,吳玲在多次找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當時,因證據不足,仲裁委駁回了吳玲的全部申訴請求。
去年底,吳玲將公司告上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正當吳玲后悔工作期間沒有收集相關證據時,她突然記起自己曾經用攝像筆錄制與公司工作人員的談話內容。雖然攝像筆已經遺失,但錄制的內容已復制在電腦硬盤中。于是,她便將錄制的內容刻成光盤,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
法庭上,該公司否認吳玲從2006年7月起到公司上班,只認可2010年2月1日起至11日期間,吳玲在公司工作,屬于試用期階段。并說吳玲未經公司同意,擅自不到崗,屬自動離職。對吳玲提交的視聽資料中的談話內容,公司說:“是吳玲誘導性地向公司員工進行提問,有可能已經過剪輯,且提交的視聽資料為復制品,內容有偽造的可能。”
法院認為,吳玲提交的視聽資料,雖然是未經對方談話人的同意而錄制,但并無證據證明該視聽資料是通過侵害對方談話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法院對該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予以確認。該視聽資料如實拍攝了吳玲前往該公司與公司的財務人員、主管經理協商談話的客觀情況。法院對該視聽資料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根據視聽資料中的記錄,吳玲與公司持續建立的勞動關系,超過3年時間。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近日,江南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吳玲支付11天的勞動報酬330元及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9900元。
法律知識
視聽資料可作證據使用
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未經對方談話人同意而私自錄制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該證據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拘禁、脅迫等)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該案中,該食品公司對吳玲提供的視聽資料有異議,卻未申請鑒定,因此,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